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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纠纷与民事纠纷的区别

2024-11-27 21:44:55

一、民事与商事活动在主体方面存在区别。民事法律主要调整公民之间的关系,所有公民都有可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商法则调整商人之间的规范,并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为商法关系的主体。这意味着商事案件和传统民事案件可能面临不同性质的当事人。二、商事与民事活动在客体方面也存在区别。商法调整的主要是贸易活动,如买卖关系,权利义务标的一般为商品。而民法调整的是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权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或活动。因此,商事案件与传统民事案件是性质不同的纠纷。三、商法与民法所调整的范围也有所区别。商法的调整范围复杂多样,通常包括公司、票据、保险、破产等特别的商事领域,每个领域都有其很强的特殊性和技术性,调整手法和方法也不一样。而民法主要围绕着人身关系和一般的非人身财产关系进行调整。因此,商事案件与传统民事案件要适用性质不同的法律,适应不同领域的特殊性和技术性。四、民法源自于根深蒂固的一般社会生产和生活,而商法则源自于多变的商业活动习惯。相对于民法,商法是不稳定和多变的。相反,民法在某种程度上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以保证法律安全。这就意味着商事案件与传统民事案件在适用法律时的解释方法和裁判标准不同。五、法官审理民、商事案件的基本宗旨和保护意识也不同。商法侧重于保护商事主体的营利,即以法律制度规范为营利动机的商事行为。而民法则侧重于保护社会公众的一般利益。因此,商事审理的基本宗旨是保障交易的快捷与安全,而传统民事案件的审判则更注重实质意义,以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统一为宗旨。六、法官审理的意识不同。在民事审判中,应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审判意识,注意情理与民事审判的结合,风俗习惯与民事审判的结合,公平与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在审理商事案件中,要注意保护商事合同自由,重视商主体和商行为的营利性特点,保障交易快捷和安全的技术性规范,维持企业稳定和政策及行政规章的适用等。七、当事人在民商事案件中接受调解的认同条件不同。影响当事人意愿以调解解决纠纷的动因并非单一。传统民事纠纷中当事人愿意调解多基于对和谐关系修复的追求,而商事案件当事人接受调解更多考虑的是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的比较。因此,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往往不会计较太多的经济利益,而是考虑如何节省诉讼时间、诉讼费用以及聘请律师的费用,如何保障法院确认的权利能够实现等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