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视

专利侵权诉讼中告诉才处理吗?

2024-07-31 04:59:14

专利侵权诉讼并非告诉才处理,人民法院会根据有效专利权进行审查。不同情况下,处理结果也不同:技术方案有本质区别不构成侵权,从属专利或重复授权则构成侵权。法院不会仅以被告拥有专利权为由驳回诉讼请求,而是综合分析关系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专利侵权属于民事纠纷,按照基本原则处理。

法律分析

一、专利侵权诉讼中告诉才处理吗?

专利侵权诉讼中并不是告诉才处理。具体而言,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会依据中国专利局授予的有效专利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审查其是否受到侵害。至于原告的专利权或者原、被告双方各自拥有的专利权是否真正符合专利性条件,应当由诉讼当事人通过撤销程序或者无效程序解决;诉讼当事人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撤销或者宣告对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将认定诉讼当事人拥有的专利权有效。

对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不同的人都拥有专利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不同的发明人对该产品所作出的发明创造的发明点不同,他们的技术方案之间有本质区别;

(二)在后的专利技术是对在先的专利技术的改进或者改良,它比在先的专利技术更先进,但实施该技术有赖于实施前一项专利技术,因而它属于从属专利;

(三)因实用新型专利未经实质审查,前后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或者等同,后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属于重复授权。

二、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规定是什么?

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只要原告先于被告提出专利申请,则应当依据原告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审查被告制造的产品主要技术特征是否完全覆盖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因此,针对以上不同的情形,又会产生不同的处理结果:

(一)在一般情况下,上述第一种情形由于被告发明的技术方案同原告发明的技术方案有本质的区别,对被告不构成侵权。

(二)上述后两种情形或者被告为了实施其从属专利而未经在先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了在先的专利技术;或者由于前后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或者等同,被告对后一项重复授权专利技术的实施,均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总的来说,人民法院不会仅以被告拥有专利权为由,不进行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分析判断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会分析被告拥有专利权的具体情况以及与原告专利权的关系,从而判定是否构成侵权。

在现实生活当中,大多数人可能对于专利侵权的相关的行为并不是特别的了解,通常状况之前如果是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的话,那么就应当是属于刑事案件的处理范畴之内。但是存在专利侵权这种行为的话是属于民事方面的一些纠纷,按照基本原则来处理即可。

结语

专利侵权诉讼中,并非告诉才处理。法院会依据有效专利权判断侵权。原告或被告的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性条件,需通过撤销或无效程序解决。对于相同或类似产品,不同情形有不同处理结果。法院会根据先申请原则,审查被告产品是否侵犯原告专利权。被告技术与原告有本质区别不构成侵权,但从属专利或重复授权专利技术的实施构成侵权。法院会分析被告专利权情况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专利侵权属于民事纠纷,按基本原则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六十七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六十六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七十一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