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向相关机关报案或举报,但需提供证据;报案、控告、举报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工作人员应记录并告知诬告的法律责任;相关机关应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并保守秘密。
法律分析
最好要有证据,不然无法确定举报属实。《刑诉》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第一百零九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结语
举报犯罪事实需要确凿证据,《刑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相关机关报案或举报。被害人对侵害行为也有权报案或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法院应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紧急情况下应先采取措施后移送。自首者适用相应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口头或书面提出,工作人员应记录并经确认后签字或盖章。控告、举报人应被告知诬告的法律责任,但只要不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有出入或错告,也需与诬告严格区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法院应保障举报人及其亲属的安全,并对不愿公开身份的举报人保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三百七十七条公安部收到外国的刑事司法协助或者警务合作请求后,应当依据我国法律和国际条约、协议的规定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规定的,交有关省级公安机关办理,或者移交其他有关中央主管机关;对于不符合条约或者协议规定的,通过接收请求的途径退回请求方。
对于请求书的签署机关、请求书及所附材料的语言文字、有关办理期限和具体程序等事项,在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警务合作协议规定或者双方协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