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共同拥有并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当夫妻中的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予婚外第三者时,这种行为便构成了无权处分。在这种情况下,受损的另一方完全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被赠与的财产。
在诉讼过程中,受赠者可能会声称自己并不知情赠与者已婚的事实。然而,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即便受赠者在接受赠与时确实不知情,但只要他们的交往是在赠与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且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处分财产,这便是对婚姻中另一方合法权益的侵犯。因此,无论受赠者是否知情,这种赠与行为都被视为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属无效。
有时,受赠者可能会表示愿意返还财产,但只愿意返还部分。然而,根据共同共有的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被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所有权。因此,受损方有权要求受赠者返还全部财产。
当然,虽然法律上支持受损方要求返还财产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考虑如何证明赠与行为的存在、如何证明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如何证明赠与行为未经另一方同意等因素。这些因素都可能对案件的最终结果产生影响。因此,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我们也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中的难点,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