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与李四是一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四与婚外异性王五同居,期间,给王五20万元现金购买轿车,将一套房屋(支付购房款50万元)赠送王五,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王五还以办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由索要资金300万元,王五将索要的钱款转至第三人张某名下,并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协议内容为张某收到王五290万元借款。
张三发现丈夫向王五大额转账及赠送房产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李四赠与王五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王五返还300万元、轿车一辆、住房一套,要求张某返还29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
王五向张三返还轿车及房屋,返还300万元,张某对其中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案件经上诉后再审,最后再审法院判决
王五返还当时购买车辆和房屋的对价70万元以及其索取的资金300万元,张某应对其收到的290万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理由
王五明知李四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与之同居生活,并向李四索取汽车、房产及将近305万元的钱款,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李四未经张三同意,将夫妻共有巨额财产赠与王五,侵害了张三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第三人张某明知王五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上述财产,却与王五恶意串通,以所谓长期借款的形式将290万元转移到自己名下,其应将该款项返还给张三。
法律检索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律师提醒
夫妻共同财产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该内容由张胜云律师和律说律答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