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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出轨送给小三的财产能否要回来?

2024-07-24 04:23:12

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无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一将财产赠与第三者,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对配偶的财产权益构成侵害。法院判决要求第三者归还赠与款项,以保护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和倡导夫妻忠诚的价值取向。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公平公正的追求和对夫妻关系的保护。

法律分析

钱钟书说,爱情多半是不成功的,要么苦于终成眷属的厌倦,要么苦于未能终成眷属的悲哀。

还是说到这个话题了,既敏感,又热点。

前年开始,我们代理了不少原配向第三者追讨赠与款项的案件,也接受不少咨询。

当然,咨询或者委托的,都是女性。不排除委托其他律师或者自己起诉的原告中,有男同志。

或许,这点可以说明男性更喜欢用金钱来衡量自己的存在价值。(个人观点,不喜来喷。)

她们带着愤怒、疑问而来,带着欣慰、斗志而去,我知道,这是法律最起码的公平公正、最起码的公序良俗帮助了她们,而不只是我。

收回来,我们来说法律。

今天通过2021年2月份,杭州中院判下来的一个案子,来说一下,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的财产,另一方是否能要回?

在小红与小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明、小丽相识并发展到情人关系。2015年12月至起诉离婚间,小明在小红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账户转账给小丽转账金额款项共计71.2万。小红发现后,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观点

小红与被告小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

在小明与小丽发生婚外情期间,小明未经小红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给付小丽,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小丽取得该款项并非出自善意,同时也严重侵害了小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权。

鉴于小红与小明并无分别财产制的约定,以上钱款本应属于小红与小明的夫妻共同财产。

小明与小丽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应予谴责。

因此,小明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给付小丽的赠与行为无效,小丽应当返还不法取得的款项。

二审法院观点

小明在其与小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丽有不正当交往关系,且将大额款项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分多笔给付给小丽。

小明非因日常生活所需,未征得其配偶小红的同意擅自将款项赠与小丽,侵犯了小红的夫妻共有财产权,亦违背公序良俗。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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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在赠与小丽71.2万元时,并没有经过其配偶小红的同意,该处分也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无权处分。

小丽接受赠与时,已经知道小明的婚姻状态,仍无偿接受,其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

因此法院判决支持小红的诉讼请求,判决小丽归还赠与款项,体现了倡导夫妻忠诚的价值取向,也加强了对配偶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

结语

爱情多半是不成功的,要么苦于终成眷属的厌倦,要么苦于未能终成眷属的悲哀。钱钟书的这句话深刻地揭示了爱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作为律师编辑,我曾代理过许多原配向第三者追讨赠与款项的案件,见证了许多女性带着愤怒和疑问而来,带着欣慰和斗志而去。这些案件的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和公序良俗的保护,同时也强调了夫妻忠诚的价值取向。通过这个案子的判决,我们再次看到了法律对配偶合法财产权益的重视和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