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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2024-07-24 05:51:35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申请提取公积金是有一定条件的,必须满足需要使用公积金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提取,办理提取公积金流程如下:1、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提供相关申请材料;2、到经办网点办理受理扫描材料;3、中心审批,时间为三日;4、提取转账。如果是销户提取则不需要经过第二个流程,直接到经办网点审核材料办理提取即可。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