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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提取公积金租房用要求什么材料

2024-07-24 05:47:21

法律分析:

无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

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租房)(原件1份)

本人确有困难需委托他人办理的,根据《委托他人代办个人业务办理指引》提供其他材料

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

申请材料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1份,需加盖“备案专用章”)

房租发票(原件1份)

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租房)》(原件1份)

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时,另需提供承租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1份)

本人确有困难需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根据《委托他人代办个人业务办理指引》提供其他材料

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

申请材料

(一)职工个人向住保办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

租赁合同(原件1份)

房租收据(原件1份)

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租房)》(原件1份)

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时,另需提供承租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1份)

本人确有困难需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根据《委托他人代办个人业务办理指引》提供其他材料

(二)职工租住单位集体向住保办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

租赁合同(原件1份,即职工与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

房租收据或发票(原件1份)

单位与广州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的集体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租房)》(原件1份)

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时,另需提供承租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1份)

本人确有困难需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根据《委托他人代办个人业务办理指引》提供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