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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赠与协议有效吗

2024-07-24 05:20:37

本文介绍了宅基地赠与和转让的条件和要求。赠与协议要先进行房屋产权过户,无产权纠纷的宅基地才能进行买卖。宅基地的房屋没有过户的情况下,需要有相关的委托证明才可以进行房产交易。赠与的房屋需要是合法取得的房屋,而不是其他违法渠道得来的房产。在宅基地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必须是村集体成员,并持有宅基地证,有两处宅基地,以及签订转让协议并经过村委会证明签字。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在一般情况下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分析

赠与协议在一、宅基地过户条件和房屋产权过户方面是否符合规定。

1、宅基地赠与首先要进行房屋产权过户,只是公证了赠与合同是不可以进行房屋的任意买卖的,需要双方办理完产权过户之后,进行随意买卖。宅基地的产权要没有产权纠纷的才可以进行买卖,有产权纠纷的要处理好纠纷问题之后在出售,而不是将问题转接他人。

2、宅基地的房屋没有过户的情况下,需要有相关的委托证明才可以进行房产交易,这样的交易就不再是赠与房产交易了,而是普通的二手房交易。

3、宅基地赠与的房屋需要是合法取得的房屋,而不是其他违法渠道得来的房产。

4、宅基地赠与交易的过程中不需要征求原产权所有人的意见,只要现有产权人同意就可以,因为宅基地产权已经过户了。

二、宅基地转让条件有哪些

以下四点就是宅基地转让必须要有的条件,缺一不可:

1、转让方必须是村集体成员。如果你想把你家宅基地转让出去,转让方必须是同一村集体成员。如果不是同一村体成员,转让就属于不合法,不合法的转让,在法律上没有支持,也就是没有法律上的承认,后续有任何问题,不能够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

2、必须持有宅基地证。在以前很多农村宅基地是没有证明的,如果你想要把你家宅基地转让出去,就必须要有一份宅基地证才行,证明这个宅基地你有使用权利,你可以将它转让出去,如果没有证明的话,就不能进行转让。

3、必须有两处宅基地。现在国家强调的是一户一宅政策,以前拥有几处宅基地的农户居民就会浮现出来,一个人有好几处宅基地,并且面积加起来也早就超过了规定的面积。分配不均衡会导致有些人没有地宅基地,而有些人有好几处。这种情况应该也是可以将它转让的。假如你家只有一处宅基地,是不可以进行转让的。

4、必须要有协议。把宅基地转让出去的话,必须要有协议,协议上面必须要有接收双方人签字,还要有见证人签字以及村委会证明签字。这所有的证明签字之后,再由转让方拿着自己的宅基地证,到当地的国土局去办理相应的手续。

三、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有法律效力吗

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是否有法律效力需要视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只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需要经过申请。通过申请之后获得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证才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因此,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宅基地证,通称宅基证,也是属于土地使用权证的一种。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用于解决农民的住房问题。宅基地赠与是指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赠与给他人使用,但赠与协议的效力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根据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宅基地赠与协议原则上有效,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双方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意思表示真实。其次,赠与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具有使用权属性,即已经得到审批并领取了宅基地证书。最后,如果赠与协议中明确了赠与的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和建造年代等细节,则可以视为赠与协议对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和建造年代进行了明确。

然而,如果赠与协议中未明确具体细节,或者未经过审批取得宅基地证书,则赠与协议可能被视为无效。此外,如果赠与协议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也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因此,宅基地赠与协议的效力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赠与协议满足上述条件,则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则可能被视为无效。

结语

赠与协议在一、宅基地过户条件和房屋产权过户方面是否符合规定。

赠与协议中的房屋产权过户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宅基地赠与者与受赠者必须是同一村集体成员,赠与房屋需为合法取得的房屋,且不受其他违法渠道影响。此外,转让方必须是村集体成员,持有宅基地证,且有两处宅基地,并有协议。以上四点是宅基地转让必须要满足的条件,缺少任何一个都无法进行合法转让。而宅基地证复印件的法律效力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只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据

农业法(2012-12-28)第七十一条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07-02)第二十三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建设项目安排、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

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01-08)第十六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