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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离婚后频繁探视孩子,该如何应对?

2024-07-24 04:02:21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利探望孩子,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时间和方式可协商约定,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如果不想前妻来家里探望孩子,可以约定将孩子送往前妻家里行使探望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双方有权利和义务,法院可中止探望权利。每月探望次数宜适度,过度频繁会影响孩子生活和学习。依法申述可暂时中止对方的探望权。

法律分析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利探望孩子,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探望。但是探望时间和方式可以双方协商约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如果不想前妻来家里探望孩子,可以双方约定将孩子送往前妻家里让前妻行使探望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离婚探视孩子,法院可能会判决每个月能够行使四到五次的探视权。

一般而言,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生长健康,能够向法院申述,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利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约定,若协商不成,可由法院判决。如果不希望前妻来家里探望孩子,可以约定将孩子送往前妻家中行使探望权。每月探望次数应适度,过多可能给双方带来不便,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如对方的探视行为明显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可向法院申请中止对方的探视权。以上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七十一条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在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方的抚养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收养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