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体法医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发布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下称《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同时废止。
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范围
《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
《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术语定义
(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该内容由张胜云律师和律说律答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