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职权作出的移送管辖裁定不能上诉。当事人可以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不能直接上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移送案件。无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实体审理案件且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时,可视为放弃异议权,继续由受理案件的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应满足三个条件:已受理案件、无管辖权、受移送法院有管辖权。移送裁定对受移送法院具有约束力,不得再自行移送,必要时可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法律分析
一、法院依职权作出的移送管辖裁定可以上诉吗?
不可以上诉,法院依职权主动作出的移送管辖裁定,因法院所作裁定并无当事人关于管辖权之意思介入,故此时应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当事人有权向受移送法院而非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不能直接就法院裁定提起上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实践中,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也可不必移送管辖,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继续审理。
二、移送管辖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意见》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结语
移送管辖裁定不可以上诉。移送管辖裁定是法院依职权主动作出的,当事人并未介入,因此不能直接上诉。当事人可以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不能对法院裁定提起上诉。另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再次移送。在实践中,若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管辖权的法院已实质审理案件,可视为当事人放弃异议权,继续由受理案件的法院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移送管辖应满足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受理法院无管辖权、接受移送法院有管辖权等条件。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法院具有约束力,不得再自行移送,必要时应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管辖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