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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示患者知情权的真正含义

2024-07-29 06:40:2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患者知情权可分为直接与间接两类。直接知情权包括医疗资料、医疗行为和医疗事故的知情权。间接知情权则涵盖医疗费用、病历资料封存、证据保全、医疗事故鉴定和尸检等方面的知情权。这些知情权的规定旨在保护患者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了解和参与医疗过程,并在争议发生时有相应的权利和保障。

法律分析

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患者知情权可以分为直接知情权与间接知情权。

直接知情权就是该《条例》明确规定的患者享有的知悉权利,包括:①医疗资料知情权。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对病历资料享有知情权,医疗机构有提供的义务。可以复印的病历包括门诊、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手术同意书等记录患者客观情况的客观病历。②医疗行为知情权。患者对在医疗行为中关于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享有知情权,医疗机构有告知义务。③医疗事故知情权。患者对医疗事故、医疗过失行为等享有知情权,医疗机构在发现后有通报、解释的义务。

间接知情权就是该《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属于患者的知情权,包括:

1、医疗费用知情权。患者在检查、治疗前有权知道收费标准,以便作出合理选择;治疗结束后,有权查阅医疗费用明细表。

2、病历资料封存知情权。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等应当在医患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3、证据保全知情权。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患者享有与医疗机构共同封存现场实物、共同指定检验机构的权利。

4、医疗事故鉴定知情权。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患者或其家属及医疗机构可以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可以要求鉴定专家回避。

5、尸检知情权。患者死亡进行尸检时,患者家属有权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有权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有权知道检验后死者脏器的下落。这些属于患者知情权的延伸。

结语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患者知情权分为直接知情权与间接知情权。直接知情权包括医疗资料知情权、医疗行为知情权和医疗事故知情权。间接知情权则包括医疗费用知情权、病历资料封存知情权、证据保全知情权、医疗事故鉴定知情权和尸检知情权。这些权利的确立和保障,有助于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十章监督管理第一百零七条国家实行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药品安全总体情况、药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药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

公布药品安全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并进行必要的说明,避免误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药品安全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八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第八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按照规定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八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第八十九条药品广告应当经广告主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