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点第二项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2、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4、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一、怎么认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非法侵入住宅立案标准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表现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没有经过住宅主人同意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属于行为犯,原则上只要做出了未经他人同意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即可立案,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实践中,若是司法工作人员触犯“非法搜查罪”的需要加重处罚,但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达到什么标准才构成刑法中的非法搜查罪,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量刑时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形加以判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第二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