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不服可提行政诉讼。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实施,对外具有法律效果。根据《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侵犯经营自主权、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拒绝履行职责等行为,相对人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对于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对于大部分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相对人如不服,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行为是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法定授权的社会组织行使国家行政权利而实施的对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行政主体的下列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惩戒性制裁。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强制措施。
具体指强制扣留、强制治疗、强制戒毒等人身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强制措施,及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下,如防疫、交通、自然灾害等情况下,为社会安全采取的强制措施。
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企业经营自主权具体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内部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等。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如申请工商、技术监督、交通、规划、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修理器具许可证、运输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结语
对于大部分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如果相对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包括不服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措施、侵犯经营自主权、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等。当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时,也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履行并在不予答复或拒绝履行的情况下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一种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五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