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若担保物价值严重缩水,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新的担保物或者增加担保物数量,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务人无法提供新的担保物或增加担保物数量,债权人可以要求加快偿还债务的进度,或者采取其他调整措施,尽可能减少债权人的损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债务人未按照约定提供或者提供的担保物价值严重缩水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新的担保物或者增加担保物数量;债务人未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提供或者增加担保物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价值与被担保债权数额相差较大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提供新的担保财产,补充担保财产或者增加担保财产数量,以保证债权的实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有欺诈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七条商业银行在接受担保时,应当审慎核实担保财产的价值情况,并根据担保财产的价值确定可接受的担保比例和担保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