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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

2024-07-25 22:38:2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农村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时,由农民自愿联合成立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它拥有土地所有权,以此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旨在实行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的经济组织形式。

法律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拥有土地所有权并能以此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拓展延伸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由村内各农户按照一定比例组织起来的,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农村社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以下性质: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特点,能够有效地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内部事务民主管理,保证了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独立核算的特点,能够准确反映农村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提高农村经济的透明度。

综上所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自主经营、民主管理、自负盈亏和独立核算的特点。

结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提供了基础。在自然乡村范围内,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这一经济组织形式,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为农村的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时序、地块、用途等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供社会公众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