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解释与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在于拐卖行为侵犯人身自由权利,目的是出卖,而介绍婚姻是基于自愿且不违背意愿,目的是索取酬金。拐卖行为涉及高额财物交易,而介绍婚姻的酬金较低。
法律分析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解释是怎样的
1、拐卖妇女儿童罪解释是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介绍婚姻索取财物有何区别
1、是否具有欺骗和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被拐卖妇女除个别情况是出于妇女自愿以外,大多数是被欺骗和违背其意志的;而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其婚姻是建立在女方自愿的基础上,并不违背其意志,不具有欺骗性。介绍收养儿童,须是出于双方自愿,特别是被养方必须是出于自愿、收养关系成立,介绍人只是起牵线搭桥作用。
2、收取财物的性质不同。拐卖妇女、儿童收取财物具有交易的性质,行为人获取的财物是妇女、儿童的身价,且数额较高;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的,收取的财物具有酬谢的性质,不是将妇女、儿童作为买卖的对象,行为人是在婚姻、收养关系自愿成立的基础上索取酬金,数目相对较低。
3、主观目的不同。行为人拐卖妇女、儿童主观上是以出卖为目的;而介绍婚姻就是索取相应的酬金。
结语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犯有此罪的人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将处以死刑并没收财产。与之相比,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在欺骗和违背妇女意志方面有所区别,介绍婚姻是在女方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并不具有欺骗性。此外,拐卖妇女儿童的目的是出卖,而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目的是获取相应的酬金。因此,这两者在行为性质、收取财物的性质以及主观目的上存在明显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三章人身和人格权益第二十二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发现报告,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安置、救助和关爱等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七章司法保护第一百零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