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或第三方可以提供担保财产以确保债务履行。如债务人未履行或实现抵押权,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担保人可为同一债权人提供两次担保。最高额抵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可为连带债权提供担保。为保证履行债务,债务人或第三方可以提供担保财产对将来某一特定期间内将连续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若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债务,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则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该担保财产进行优先受偿。同一个债权人可以多次为担保人提供担保,例如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在最高限额内,可以为连带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六百九十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该内容由姚凌峰律师和家和律云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