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CNC刀具报废标准
1、钻头
、刃长小于标准刃长的1/5(标准刃长=10D)。
、侧刃严重磨损或崩伤。
、夹持柄严重磨损。
、夹持旋转摆动严重(机床主轴、夹套故障除外)。
2、铣刀
、侧刃严重磨损或崩伤。
、刃长小于标准刃长的1/10(标准刃长=3D)。
3、丝锥
、刃长小于标准刃长的1/2(标准刃长=3D)。
、丝锥螺牙严重崩伤或磨损。
、夹持方柄严重磨损。
4、铰刀
、侧刃严重崩伤。
、D刀具D公称直径+0.005mm以下。
、夹持旋转摆动严重(机床主轴、夹套故障除外)。
5、刀片
、任一切削刃严重崩角,致使刀片切削受力不平衡。
、所有切削刃严重磨损。
、刀片固定螺纹过孔严重磨损。
、铣刀刀片R角大于R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八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