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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选定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的管辖法院?

2024-07-25 20:45:22

管辖法院选定规则

1、适用一般管辖原则选定管辖法院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是合同纠纷的一种,基于股权转让合同产生的纠纷,可选择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适用约定管辖原则选定管辖法院

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具体管辖法院且条款有效的,或当事人该合同产生纠纷后另行协议明确约定具体管辖法院且有效的,选定该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若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条款不明确不具体或无效的,则适有普通管辖原则来选定管辖法院。

3、适用特别管辖原则选定管辖法院

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与破产企业有关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必须向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基于国家主权原则,对于特定的涉外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人民法院依我国法律专属管辖规定对该纠纷享有司法管辖权。

司法实操痛点tips

1、股权转让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又未实际履行,且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在合同履行地的,选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未约定管辖法院,该合同纠纷仅涉及到股权转让价款给付相关诉请的,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可选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即使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条款明确、具体、有效,如果涉及到破产企业的,也不适用约定管辖,由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4、即使涉外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管辖条款明确、具体,如果涉及到我国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则选择外国法院管辖的条款无效(仲裁条款除外),我国法院享有专属司法管辖权。

参阅案例VS裁判观点

1、参阅案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某涉港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13)民二终字第115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观点: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有关债务人的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程序中因股权转让产生的纠纷,与债务人的利益具有相关性,因此应当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

2、参阅案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某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23)最高法民辖31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观点:股权转让人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请求股权受让人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余款,其争议标的属于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延伸参阅

参阅案例文书:四川省高院某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17)川民辖终694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观点: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中虽有管辖条款,且该管辖条款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但本案为破产衍生诉讼,其管辖权由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明确予以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本案应由接受破产案件的法院享有管辖权。

现行法律索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第四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七十三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22〕11号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百二十九条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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