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失业保险接续所需材料包括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和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和多个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具体办法可参考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发布的《浙江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法律分析
一、温州失业保险接续所需材料: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二、温州失业保险接续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三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3〕243号)
6、《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99号)。
拓展延伸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浙江省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失业保险接续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凭证:申请人需要提供其在原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待遇领取凭证,作为办理失业保险接续的凭证。
2.失业登记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其失业登记证明,作为办理失业保险接续的凭证。
3.身份证件:申请人需要提供其身份证件,作为办理失业保险接续的凭证。
4.失业保险金领取凭证:申请人需要提供其失业保险金领取凭证,作为办理失业保险接续的凭证。
5.银行卡:申请人需要提供其银行卡,作为办理失业保险接续的凭证。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需要填写《失业保险接续申请表》,并提交给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接续。
结语
温州失业保险接续所需材料包括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和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办理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具体操作可参考《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失业保险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失业保险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失业保险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