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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的种类与担保方法

2024-07-25 21:09:19

物的担保方法及法律依据。担保方法包括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留置担保,分别适用于不同情况。担保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经济活动,也可扩展到其他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民事活动。

法律分析

一、物的担保方法有哪些

1、物的担保方法有哪些

(1)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方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与保证担保不同的是,抵押担保的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比如: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500万元,甲既可以用自有的价值800万元的办公楼作为抵押,也可以和他好兄弟丙商量,用丙的厂房作抵押。

(2)质押担保

在质押担保下,债务人可以用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动产或合法的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债权人占有,或者第三方也可以用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动产或合法的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债权人占有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动产和合法的权利凭证都可以用来质押,目前我国对权利质押物有较严格的要求,仅限于银行存款单、国家债券、国有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及银行汇票、银行本票。

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的最大区别是质押担保在担保期间改变物的占有,而抵押担保无需改变占有。比如债务人以自己养的猪质押,那么在质押期间,债务人需要将猪交付给债权人。

(3)留置担保

留置担保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留置物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留置担保的担保物仅限于动产。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什么是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担保可在贷款、销售、货物运输、加工合同等经济活动中设置。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不限于经济活动,也可扩展到其他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民事活动。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担保方法包括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留置担保。抵押担保是指将特定物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担保是将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给债权人;留置担保是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担保物权的设立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广泛,可用于贷款、销售、货物运输、加工合同等经济活动,也可扩展到其他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民事活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十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