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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量刑的缺陷

2024-07-26 00:30:33

(1)法定刑偏低,容易被判得很轻,乃至有的只被行政处罚

有的猥亵儿童行为只是被处以行政处罚,而严重的会被追求刑责。在罪与非罪之间,就有不少的空间。如2012年的广东白观珠镇金竹园村发生了一件荒唐事,一位50多岁的公务员对一个12岁的小姑娘实施了猥亵,造成了小女孩下体出血受伤。但由于当地派出所认为由于该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最多属于治安问题,对其只处以了15天的拘留。

而即使被追究刑责,一般而言也在五年以下。《法制晚报》今年三月做过一个统计,在2010年以来的44起幼儿园恶性事件中,有16起属于性侵,而仅有六起有结论,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六个月至20年不等有期徒刑,不足四成。

(2)重判只限制发生在公共场所或者聚众的情况下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对公共场所的定义做了拓宽。该意见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然而,遇到个别案件情况还是会犯难。如一所无证幼儿园条件很一般,园长夫妇和包括受性侵害人在内的几名全托幼儿住在一起,这也是性侵发生的场合。那到底算不算公共场所呢?确实判断上会很模糊。

显然,不在公共场所的严重侵害行为不被加重判不合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二十八条,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