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后,单位应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单位未提出申请,职工可在一年内直接向社保部门提出。不过,如果超过期限是因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限、用人单位原因等非职工原因,耽误的时间不计入期限。若单位拒绝申请,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确认劳动关系,耽误的维权时间应从1年期限中扣除。因此,在一年后申请工伤时,具体情况需加以区分,不一定会阻碍工伤认定程序。
法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是,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的原因等不属于职工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比如,用人单位拒绝为职工申请工伤,甚至否认劳动者实际为其工作的事实,那么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程序确认劳动关系,其因此而被耽误的维权时间,应从职工申请工伤的1年期限中扣除。
因此,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一年以后申请工伤,实践中要区分具体情况,并不当然导致工伤认定程序的阻却。
拓展延伸
工伤事故后一年内申请工伤是否有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事故后一年内申请工伤是有效的。尽管超过一年的申请可能会被认定为超期,但在一年内提出的申请仍然享有合法性。根据《劳动保障管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事故发生后,受伤员工有权在一年内向雇主或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只要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并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如事故与工作有因果关系、符合工伤认定标准等,申请应被视为有效。然而,建议受伤员工及时申请工伤,以免错过申请期限,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单位应当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但若因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限、用人单位原因等超过申请期限,被耽误的时间不计入期限。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申请工伤或否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通过仲裁等途径确认劳动关系,被耽误的维权时间应从工伤申请期限中扣除。因此,在工伤事故发生一年后申请工伤时,需要具体情况区分,不一定会阻碍工伤认定程序。建议受伤员工及时申请工伤,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