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并不赋予劳动者直接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权利。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搬迁是否能作为劳动条件不符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采取措施确保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如果用人单位提供了相应的劳动条件,劳动合同一般应继续履行。
法律分析
实践中,劳动者一方提出离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一般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法律规定赋予的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不是劳动者的权利。故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并不能直接依据该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企业搬迁,劳动者是否可以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呢?
劳动条件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机械设备、工作场地、劳动经费、辅助人员、技术资料、工具书以及其他一些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
企业发生了搬迁并不必然能够得出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结论。这还取决于企业搬迁后,用人单位为确保原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采取了什么样的应对措施,如果用人单位采取了类似于缩短工作时间、提供交通补贴或工作班车等措施,能够确保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一般可以认为用人单位已经提供了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应劳动条件。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劳动者不能直接依据该规定要求经济补偿金。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企业搬迁的情况,是否能解除劳动合同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采取措施确保原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如缩短工作时间、提供交通补贴等。只有在未提供相应劳动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