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财政行政主管机关要加强对认定企业财政方面的监督管理;税务行政主管机关要加强税收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