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一方仍不同意离婚的处理方式如下:
1、二审法院通常尊重一审法官的判决,除非存在重大理由,否则不会改变离婚判决;
2、上诉理由必须基于感情是否破裂,而非财产分配问题,因此以财产分配为由要求不离婚是不成立的;
3、原告在一审后改变主张,要求不离婚,应在一审宣判前提出撤诉,进入二审阶段则无法撤诉,只能选择继续二审或撤回上诉,一审判决随之生效。
离婚程序的法律规定:
1、起诉离婚:当一方坚持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时,坚持离婚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将进行调解,尝试促成双方和解;
3、调解无效:如果调解无效,法院将根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出判断;
4、审理判决:如果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将判决准予离婚;反之,如果认为感情未破裂,可能不准离婚;
5、判决后处理: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需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事宜。如果一方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综上所述,在二审阶段,若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通常会维持一审判决,上诉理由应聚焦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非财产分配;且原告若在一审后想撤诉,必须在一审宣判前提出,否则只能选择继续二审或撤回上诉,使一审判决生效,这体现了司法程序的严谨性和判决的权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