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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司法解释

2024-07-18 15:52:10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属于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采伐多株珍贵树木、毁坏多株珍贵树木导致死亡、非法采伐大量珍贵树木、组织策划非法采伐或毁坏珍贵树木等。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其他相关刑法规定的,将受到较重的处罚。单位犯罪的量刑标准按照解释执行。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滥伐林木的数量应考虑误差。

法律分析

本罪的行为人是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这是严重损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本文就罪名的相关内容作相应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2000.11.22法释[2000]36号)

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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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罪行为违反了森林法,非法采伐和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严重损害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这类犯罪活动,应依法进行惩处。对于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毁坏珍贵树木致死、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数量较大、组织非法采伐或毁坏珍贵树木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将依法定罪处罚。对于单位犯罪,将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定罪量刑标准。在计算滥伐林木数量时,应考虑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六章经营管理第五十五条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但是,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

(二)商品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

(三)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制定相应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