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村委会的职责,包括引导村民坚持改革开放、推动本村经济发展、促进村民共同富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接受党支部领导和乡、镇政府指导、负责领导下属各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工作、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兴办本村农田水利、交通道路、广播供电、文化教育、卫生防疫、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做好救灾、救济、低保、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和殡葬改革工作、协助政府做
法律分析
村委会的职责通常包括:
1.引导村民坚持改革开放,推动本村经济发展,促进村民共同富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负责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组织村民落实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三、接受党支部领导和乡、镇政府指导,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负责领导下属各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工作。
四、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完善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做好村民在生产、生活中的协调服务工作,教育村民履行公民义务。
五、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六、兴办本村农田水利、交通道路、广播供电、文化教育、卫生防疫、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七、做好救灾、救济、低保、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和殡葬改革工作。
八、协助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征兵、拥军优属、社会治安、民事调解、税费收缴等工作。
九、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村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教育村民尊老爱幼、扶贫帮困、团结互助,开展“双文明户”评选工作。
十、及时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负责处理全村的日常事务。
村委会是村民委员会的简称,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村委会的权利
根据201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委会的权利是: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村民委员会成员则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因此,村委会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权利:村委会成员有权参与村委会的决策和管理,包括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选举村委会成员、管理村务等。此外,村委会还有权筹集和使用村务资金,以及协助乡(镇)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2.义务:村委会成员有义务协助村委会开展各项工作,包括制定和执行村规民约、维护村民权益、及时反映村民意见等。同时,村委会还有义务向乡(镇)政府报告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管理。
总之,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权利和义务主要体现在村民民主选举、参与村委会决策和管理、筹集和使用村务资金以及协助乡(镇)政府开展相关工作等方面。
结语
村委会的职责通常包括引导村民坚持改革开放,推动本村经济发展,促进村民共同富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负责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接受党支部领导和乡、镇政府指导,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负责领导下属各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工作,组织村民发展经济,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兴办本村农田水利、交通道路、广播供电、文化教育、卫生防疫、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做好救灾、救济、低保、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和殡葬改革工作,协助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征兵、拥军优属、社会治安、民事调解、税费收缴等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及时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和建议,负责处理全村的日常事务。根据201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二十三条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二十一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