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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双方是否需要冷静期?

2024-07-18 14:50:00

离婚冷静期是双方同意离婚后的强制执行,根据《民法典》规定,双方在离婚冷静期内可以撤回离婚申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经过审查和批准后即可解除夫妻关系。在司法实践中,离婚冷静期的适用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采取诉讼方式离婚则无需冷静期。离婚冷静期的强制执行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而实施的。

法律分析

一、双方同意离婚还需要离婚冷静期吗?

双方同意离婚还需要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是强制执行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怎么办理离婚?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和市辖区的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其程序如下:

1、申请。男女双方就自愿协议离婚提出申请,申请双方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扶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议。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批准。对于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双方自愿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准予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即解除夫妻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也是需要适用离婚冷静期的,但如果采取诉讼的方式来判决离婚,则不存在离婚冷静期,有关离婚冷静期是随着《民法典》的实施而强制执行的,涉及到离婚时是否需要冷静期应当基于实际的离婚行为而定。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双方同意离婚需要遵守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是强制执行的,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有30天的期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将在一个月内获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在实践中,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视实际离婚行为而定,若采取诉讼方式判决离婚,则无需冷静期。根据《民法典》的实施,离婚冷静期的执行将受到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离婚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离婚登记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离婚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