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
(2)《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4)《刑法》第三百八十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5)《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6)《刑法》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7)《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8)《刑法》第四百四十条【遗弃武器装备罪】
(9)《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条【遗失武器装备罪】
(10)《刑法》第四百四十四条【遗弃伤病军人罪】
(11)《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12)《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13)《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4)《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15)《刑法》第四百条【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6)《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等
一、不作为犯罪需要具备以下的特定条件:
(1)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义务来源通常包括四方面:
①法律上的;
②职务、业务上的;
③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产生的;
④先前行为造成的。
(2)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