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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约是否构成违约行为?

2024-07-18 14:09:18

员工在合同期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辞职不违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辞职,需支付违约金。若公司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员工违约需支付违约金,但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费用。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使法定权利不违约。

法律分析

不算。员工在合同期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辞职不违约。

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服务期内辞职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辞职,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跟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后,员工违反约定辞职,即要支付违约金。并且,赔偿违约金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现在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合同未到期辞职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至于赔偿问题,一般来说是不用赔偿的,在下面的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据《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确立了劳动者的单方辞职权.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行使法定授权,不违反《劳动法》,不构成“违约”。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员工在合同期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辞职不违约。合同未到期辞职只需提前通知,一般情况下不需要赔偿。然而,如果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了专项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员工违反约定辞职时可能需要支付违约金,但金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费用。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员工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行为,不构成违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五十一条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