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正当行为,只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两种:
1、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行为。
一般认为正当行为还有下列一些情形:
1、自救行为;
2、正当业务行为。包括医疗行为、竞技行为;
3、履行职务行为。包括直接依法实施的职务行为、执行命令的职务行为;
4、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包括权利人明确承诺的损害、推定权利人承诺的损害;
5、法令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