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正案:一般情况下死亡赔偿金等不再支持修正后刑诉法更尊重人权市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林驰说,附带民事诉讼不再适用于单独民事诉讼相同的标准。其一,单纯民事案件中,责令被告做出相应赔偿,是对被害方进行抚慰的唯一手段,而附带民事诉讼则不同,被告人不仅要在民事方面承担赔偿责任,还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是对被害方抚慰、救济的主要方式。以故意杀人案件为例,如已判处被告人死刑,让其“以命抵命”,显然不应让其家属做出与单纯民事案件相同的精神损害赔偿,否则势必出现双重处罚。其二,在现实中,设定高额赔偿标准似乎对被害人有利,但实际情况是,由于刑事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很低,甚至没有,而被害人的期待、“要价”又过高,导致不少案件中原本愿意代赔的被告人亲属索性不再赔偿,结果使被害方得不到任何赔偿,这种情况在严重犯罪中尤为普遍。基于此,修正后刑诉法只判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丧葬费等实际合理费用,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将不再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更加尊重和保障人权。增加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在押嫌犯通常不需批准此外,新刑诉法在规范司法行为、遏制刑讯逼供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在坚持“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规定不动摇之外,又增加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针对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多发生于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之前的情况,本次刑诉法修改明确规定,在拘留、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并规定对讯问过程实行录音录像的制度。此外,新刑诉法还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对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2013年1月1日,修正后刑诉法开始正式施行,允许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委托律师做辩护人,本次刑诉法修改同时将法律援助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明确当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援助的各项情形时,有权得到法律援助。再有,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一样,均有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法律援助对象提供辩护的义务和责任。切实解决律师辩护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老大难问题,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的辩护人身份,将现行立法关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规定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其次,保障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修正后刑诉法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在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经侦查机关批准。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此外,修正前的刑诉法只赋予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的权利,此次修改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相关人员进行回避并申请复议。通过上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死亡赔偿金是否取消了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