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期间不可申请财产保全,只有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案件尚未审结时可以申请。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但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范围。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提出,而强制执行申请一般在判决生效后。财产保全对象为被告所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而强制执行对象为法院判决的义务方。申请时递交的材料也不同。
法律分析
一、强制执行期间是否可以财产保全
1、强制执行期间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二、法院强制执行和财产保全有什么区别
1、申请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申请人一般是法院作出的判决的受益人;
2、申请阶段不同,财产保全的申请分为诉前、诉中执行前的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申请一般在判决生效后,原告或被告一方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时;
3、执行对象不同,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法院判决的义务方的义务内容;
4、申请时递交的材料不同。
拓展延伸
强制执行期间的财产保全措施: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
强制执行期间的财产保全措施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特定的保全措施,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强制执行期间,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例如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这些措施旨在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确保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可能面临一些挑战和限制。例如,被执行人可能采取措施转移财产,或者财产的实际价值可能低于债权数额。因此,法院和执行机关需要审慎权衡各种因素,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合理性,以实现公正、公平的执行结果。
结语
在强制执行期间,不能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未作出生效判决前进行的,一审或二审程序中,未审结的案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而在强制执行阶段,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不能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措施,以确保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范围内。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的申请主体、申请阶段、执行对象以及递交材料等方面存在差异。在实际操作中,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可能面临各种挑战和限制,法院和执行机关需要审慎权衡各种因素,以确保执行结果的公正和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执行程序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百五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执行程序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六章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第二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第四十三条主管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同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并安排有关办案机关执行:
(一)查封、扣押、冻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与请求国正在进行的刑事案件的调查、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相关;
(三)涉案财物可以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执行请求不影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五)执行请求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正在进行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
办案机关应当及时通过主管机关通知对外联系机关,由对外联系机关将查封、扣押、冻结的结果告知请求国。必要时,办案机关可以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