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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进看守所后面流程

2024-07-18 16:16:06

盗窃进看守所后面流程如下:

1、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

2、建立人犯档案;

3、告知人犯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规和享有的合法权益;

4、办案机关作出拘留决定后,进行体检;

5、持体检报告以及拘留决定书送交看守所;

6、看守所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

7、对人犯进行教育;

8、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

9、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盗窃嫌疑人进入看守所后的法律程序:

1、立案审查: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侦查取证: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的侦查工作,搜集证据,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

3、审讯与辩护: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进行辩护,检察官和律师可对嫌疑人进行审讯和辩护;

4、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完毕后,如果认为证据确凿,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

5、开庭审理: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证据;

6、宣判:法院在审理结束后,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综上所述,盗窃进看守所后,对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严格检查并登记保管,建立人犯档案,告知监规和合法权益,进行体检并送交相关文件,实行武装警戒看守,进行教育和管理生活卫生,以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

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二条

收押人犯,应当建立人犯档案。

第十三条

收押人犯,应当告知人犯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规和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讯人犯时,必须持有提讯证或者提票。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