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分子在判刑时有可能适用缓刑,但需满足我国缓刑条件。适用缓刑的条件包括:被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非累犯;犯罪情节不严重,主观恶性不深,并具有悔罪表现;确实不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行为包括殴打、追逐、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损毁财物,公共场所闹事等,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不同刑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该罪行且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者可处更重刑罚。
法律分析
对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分子,在进行判刑的时候也是有可能适用缓刑的,但需要满足我国缓刑的条件才有可能适用缓刑。缓刑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属于累犯。这只是适用缓刑时必须遵守的对象条件,但它并不意味着所有被判处这种特定刑罚的犯罪分子,都应当宣告缓刑。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必须是犯罪情节不很严重,主观恶性不深,并且具有悔罪表现。
2、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宣告缓刑的推定条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拓展延伸
寻衅滋事罪累犯的刑罚执行情况及社会影响
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对于该罪的累犯,刑罚执行情况严格而复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累犯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刑罚,如加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执行过程中,法律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适用缓刑,即暂缓执行刑罚并给予一定的考验期。然而,寻衅滋事罪累犯的刑罚执行情况对社会影响不容忽视。一方面,严厉的刑罚执行能起到震慑作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另一方面,缓刑的适用也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为累犯提供改正机会。因此,平衡刑罚执行和社会影响,是司法机关在处理寻衅滋事罪累犯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结语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分子在判刑时有可能适用缓刑,但需满足我国缓刑条件。适用缓刑的两个条件是:1、被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非累犯;2、确实不再危害社会。对于寻衅滋事罪累犯的刑罚执行,需要平衡刑罚的严厉与社会影响,既维护秩序安全,又提供改正机会。法律的人性化体现在缓刑的适用上,为犯罪分子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在处理寻衅滋事罪累犯时,司法机关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证据第七十五条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