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开庭后,若长时间未收到通知,可主动联系仲裁庭。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中断或中止时效的情况下重新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引发的争议不受时效期间限制。对于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但需要满足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且不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的条件。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时,无需提供担保。
法律分析
劳动仲裁开庭后仲裁委让等待通知,二十多天还没有消息,可以主动联系仲裁庭询问。
但是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结语
劳动仲裁开庭后,仲裁委应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日期和地点。如有正当理由,当事人可申请延期开庭,由仲裁委决定。申请人需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则需在十日内提交答辩书。仲裁委收到答辩书后,应在五日内将副本送达申请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可因中断或正当理由中止。若劳动关系终止,申请仲裁的时限为一年内。对于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仲裁庭可裁决先予执行,前提是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且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时,无需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仲裁第三节开庭和裁决第三十四条【仲裁员的法律责任】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