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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家征地标准:权威解读

2024-07-20 04:20:54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包括按照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费用不得超过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对被征地农民提供房屋或货币补偿,征用土地需经申请、选址、商定补偿安置方案、划拨建设用地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程序。

法律分析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另外,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用土地一般要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按照国家规定,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经过批准,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用地。需要征用土地时,建设单位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选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审查同意后,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初步选定建设地址,并划定用地范围。

3、商定补偿安置方案。用地范围及建设面积估算之后,土地管理部门应组织建设单位、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

4、划拨建设用地。建设用地的申请,依照法定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者分期划拨建设用地。

5、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如在城市规划区内,由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经认可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结语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包括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此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在住房保障方面,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征用土地需要履行申请、选址、商定补偿安置方案、划拨建设用地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