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和第六百八十八条涉及保证期间的相关规定。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的适用有以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且保证期间不会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期间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权利人享有某项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经过,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他来自于实体法,消灭的是实体上的权利。
二、如何主张连带保证责任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后,在保证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向保证人主张连带保证责任,要求保证人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的适用
(一)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三)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四)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五)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六)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拓展延伸
在连带保证责任中,债权人主张连带保证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全部债务,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要求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
3.要求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
无论债权人采取哪种方式主张连带保证责任,都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保证人存在保证责任。同时,保证人也可以主张抗辩,即认为其并不存在保证责任,或者仅存在部分保证责任。
在处理连带保证责任纠纷时,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来确定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和承担方式。如果保证人认为其并不存在保证责任,或者仅存在部分保证责任,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十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五章对重新犯罪的预防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