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户与集体户在成员来源、关系稳定性、互助程度和规模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导致户口管理机关对两者采取不同管理方式。在中国,城镇居民家庭户口与农村居民家庭户口之间的差异逐渐扩大,主要是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户口迁移政策限制了农村户口向城镇的迁移。集体户与居民户口不同,无法互相迁移,属于一种介于临时户口和常住居民户口之间的特殊户口。集体户口没有户口簿,只有户口卡,由工作单位或户口挂靠的人才交流中心保管。
法律分析
家庭户,是主要依据亲属关系而共同居家生活的人所组成的住户,也称为“住家户”。家庭户与集体户相对称,但与集体户有诸多不同:家庭户成员来源相对单一,关系相对稳定且相互了解,而集体户成员的成分、来源、社会关系及社会影响各异;家庭户有亲属关系为依托,各成员关系亲密且能相互帮助、相互督促,而集体户成员有共同的业缘关系和共同的上级,的成员之间却相互独立、不相统属;家庭户规模较小但相对稳定,而集体户规模较大而变动相对频繁。家庭户与集体户的这些区别,形成了户口管理机关对家庭户与集体户的管理各有不同。
居民家庭户口,严格地讲应当分为“农村居民家庭户口“和”城镇居民家庭户口”两类,其主要区别本来是各自居住的社会属性不同,而没有别的什么权益方面的考虑。但中国上一世纪中叶形成计划经济体制后,城镇户口与乡村户口所匹配的社会资源和所享有的社会权益各不相同,而为了把社会再生产投入相对集中到城镇和工业化上面,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严格限制农村户口向城镇的迁徙的户口迁移政策,从而使城镇居民家庭户口与农村居民家庭户口之间的区别日益拉大。
在我国的户口管理中,把以家庭立户的,即是以“具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立户的称为家庭户,而把以“无血缘关系而居住在一起的人员”立户的,即由业缘关系共同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公共宿舍的人而立户的称为集体户。
集体户不同于居民户口。不能与本市的居民户相互迁移。如果离开单位,户口必须转移,如果回外省市,也必须迁回。严格的说是一个介于临时户口与常住居民户口中间的特殊户口。其享有的政策与普通居民一样,但在迁移上受到限制。
集体户口没有户口簿,只有户口卡,一般由工作单位或户口挂靠的人才交流中心保管。集体户人员结婚或上社保时,需要向保管方借取户口卡。
结语
家庭户和集体户是根据亲属关系和居住情况来划分的两种住户类型。家庭户成员关系稳定,相互了解且能相互帮助;而集体户成员关系多样,相互独立。家庭户规模相对较小且稳定,而集体户规模较大且变动频繁。在我国的户口管理中,家庭户是以血缘或收养关系立户,而集体户是由业缘关系共同居住在单位内部的人员立户。集体户与居民户口不同,迁移受到限制。集体户没有户口簿,只有户口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