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拆除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存款等。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主体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和应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分析
责令限期拆除不是行政强制措施,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具体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存款,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等,责令限期拆除不在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内。
一、责令限期拆除是否行政强制措施
责令限期拆除不是行政强制措施,而是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存款、汇款等。而责令限期拆除并不在该范围之内。
二、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什么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依其职权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项权利或强制履行某项义务的处置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三、行政强制措施由什么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主体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范畴,而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存款等,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主体是行政机关,且不得委托他人。除非有相关法律或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三节赔偿程序第十二条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三节赔偿程序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