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立即解除;否则一般在具有期限届满等情形时解除。如果符合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行政强制措施所控制的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等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解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