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视

丢失已开出但未认证的发票怎么处理

2024-07-20 05:33:02

本文介绍了处理丢失发票联的方法和丢失抵扣联的处理方式。对于丢失发票联,开票方和税局无需特殊处理;而对于丢失抵扣联,购买方可以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将专用发票发票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对于丢失记账联,开票单位可以将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已寄出的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而对于丢失全联次,一般是结合3和4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

法律分析

1、处理丢失发票联的方法: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进行认证,然后将其作为记账凭证,同时保留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复印件以备查。开票方和税局无需特殊处理。

2、丢失抵扣联的处理: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将专用发票发票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无需开票单位作任何处理,税局在认证时以发票联作为抵扣认证依据。

3、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开票方需要复印发票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丢失记账联的处理:一般来说,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证。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

5、丢失全联次处理:一般是结合3和4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丢失发票联的具体处理方法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1.丢失全部联次发票的,应当向购买方说明,购买方不得要求销售方赔偿,但可以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发票。

2.丢失发票联的,应当向购买方说明,购买方不得要求销售方赔偿,可以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发票。

3.丢失发票联且无法补开发票联的,应当向购买方说明,购买方不得要求销售方赔偿,可以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发票。

4.丢失发票联且无法补开复式发票的,应当向购买方说明,购买方不得要求销售方赔偿,可以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发票。

因此,对于不同维度的标题,丢失发票联的具体处理方法也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相应的处理。

结语

无论是丢失发票联还是抵扣联,都可以通过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然后作为记账凭证进行处理。开票方和税局无需特殊处理。而丢失记账联的处理方式,如果是尚未寄出,可将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对于丢失全联次,可以结合3和4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2019-03-02)第十一条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发票管理办法(2019-03-02)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发票管理办法(2019-03-02)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