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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复议和异议

2024-07-20 05:22:51

企业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保全裁定;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如公司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提出书面异议。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