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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业是否有权停业主水电

2024-07-20 05:51:58

物业没有权利停业主水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以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赋予物业服务企业停水停电的权利是不合理的,侵犯了供水供电人的权利。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分为政府定价和经营者定价两种方式,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当地物价部门协商议定。停水停电操作无法依据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物业是否有权停业主水电?

物业没有权利停业主水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行)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在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情况下,赋予物业服务企业停水停电的权利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一约定侵犯了供水供电人的权利。

并且,由于供水供电义务所对应的是交纳水费电费义务,即使供水供电公司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替其收取水费电费并可以停水停电作为收取费用的手段,物业服务企业也不能以停水停电催缴物业服务费用,因为供水供电不是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其从供水供电公司得到授权的范围是有限制的。

二、物业管理费用如何收取?

我国法律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三种价格,下面逐一说明:

1、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有:

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

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门征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意见后,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单位可以在政府指导价格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2、实行经营者定价的有:

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要提供的特约服务,政府物价部门也无统一收费标准的,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协商议定,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生活当中的很多事情都并不是法无禁止即自由,虽然之前关于物业公司停水电的这种操作行为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是通过其他的法律制度来分析的话,交了水电费却不能享受到供水供电服务,且由物业公司来停水电,这样的操作也无法依据可言。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因此,物业没有权利停业主的水电。此外,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根据不同服务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三种价格,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费用开支情况确定。总之,通过法律制度的分析,物业公司停水电的操作是不合法的,交了水电费的业主应享受到供水供电服务。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