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罪最新规定及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定,假冒专利案立案追诉标准有新规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包括标注他人专利号、使用他人专利号误导他人、伪造专利证书等。认定问题包括吸收犯与数罪处理、假冒专利与注册商标处理等。
法律分析
一、假冒专利罪最新规定有哪些
假冒专利罪,是指违反专利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关于假冒专利罪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了新规定。
假冒专利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假冒专利的行为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三、假冒专利罪的认定应注意哪些问题
1、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又生产、销售他人专利的伪劣商品,属于吸收犯。因为生产、销售假冒他人专利的伪劣商品是假冒他人专利的一个组成部分,前行为吸收后行为,因此只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罪,从重处罚,而不按数罪处理。
2、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符合两个犯罪构成的要件,应按两罪处理,实行数罪并罚。
3、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和注册商标,又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应定数罪。假冒他人专利和注册商标是前提,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是结果,后者被前者所吸收,但假冒他从专利和注册商标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因此对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和注册商标,又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按假冒专利罪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
结语
根据最新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于假冒专利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等方面的要求。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也明确了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如未经许可标注他人专利号、在广告中使用他人专利号等。在认定假冒专利罪时,应注意吸收犯、数罪并罚等问题。以上是对假冒专利罪的一些重要内容和要点的总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八十条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六十九条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