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视

民法典:定金罚则与违约金能否并用?

2024-07-19 21:15:57

《民法典》规定定金罚则与违约金不能并用。根据该法律,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作为债权担保,但违约时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定金和违约金的定义、责任承担方式和数额规定均不同。在中国,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但无法同时适用定金和违约金。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定金罚则能否与违约金并用?

《民法典》定金罚则不能与违约金并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这一规定,我国法律是排斥违约金责任和定金条款并用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定金和违约金有何不同?

(1)定义不同。

违约金是以违约为生效要件的,不需要预先给付,而是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才进行给付;而定金是以预先给付为条件的,定金交付之日起定金条款即生效。

(2)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一方违约时,应当按照该约定支付违约金;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的,则要按照“定金罚款”来处理。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数额规定不同。

约定的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基准,但对于占总价款的比例没有规定,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而对于定金,和实际损失没有关系,只是规定不能高于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法则在当代的中国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也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完全是可以约定定金,其中一方违约,另外一方就可以主张适用定金罚则,但是除了定金还存在着违约金,这两者是不能够同时主张适用的。这一点是需要积极明确的。

结语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定金罚则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定金法则在当代中国有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并在一方违约时适用定金罚则。然而,除了定金外,还存在违约金,但这两者不能同时主张适用。这一点需要明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六百四十三条出卖人依据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

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