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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公告异议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2024-07-19 18:57:08

商标公告异议期为三个月,任何人可在此期间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不予注册的异议。商标异议制度旨在确保商标注册审查的公正性和质量,促进商标确权工作的公开透明。

法律分析

商标公告异议期为三个月。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商标异议制度的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

拓展延伸

商标公告异议期限的计算方式和注意事项

商标公告异议期限的计算方式和注意事项是商标法中的重要内容。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公告异议期限通常为三个月,自商标局公告商标注册申请后开始计算。计算方式是以公告日为起点,向后推算三个月。在计算期限时,需注意排除法定节假日和法定休息日。异议期限是商标注册申请公告后,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时间窗口。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若异议得到商标局认可,将影响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进程。因此,在异议期限内,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应密切关注异议期限,及时采取必要的行动,确保自身权益。

结语

商标公告异议期为三个月,旨在确保商标注册审查的公正性和质量。根据商标法规定,异议期限从商标局公告之日起计算,持续三个月。在计算期限时需注意排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利害关系人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异议若得到认可,将影响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进程。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密切关注异议期限,及时采取必要行动,以保护自身权益。商标公告异议制度旨在促进商标确权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33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